
22日股票网上配资,最高人民法院在合肥举行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在回答记者关于视觉中国“黑洞照片”版权相关问题时指出,在照片作品维权问题上,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
林广海强调,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还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相关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制度。“我们也关注到日前已有相关行政部门对视觉中国进行了约谈,责令其全面作出整改。”
林广海指出,照片作品维权问题是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一个老问题,因一些照片授权环节较多,权属的证明较为复杂。
林广海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案例进行说明。
记者了解到,在上述报告中,就图片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明做了如下阐述:
在再审申请人华盖公司(记者注:华盖为视觉中国旗下公司)与被申请人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5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业图片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销售的行为,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网站中对作品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而林广海在发布会上进一步解读说,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并应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
他表示,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他介绍了上述案例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华盖公司和正林公司不断提交证据的过程。林广海说:“可见,华盖公司是通过不断举证来证明其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判断。从个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这样认定处理是稳妥的,希望各地方法院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时要准确领会案例指引,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此外,就照片作品侵权判赔金额问题,林广海表示,“应该看到,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的困扰是人民群众普遍而强烈的呼声,著作权案件审判也不例外。”
他指出,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
【记者】王诗堃
【校对】杨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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